激智科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17
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7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上午 09:15-0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下午 13:
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5,200,5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51,656,0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834%。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51,497,9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8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
1
股份 15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19%;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代表股份 15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1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
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655,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07%;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9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655,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07%;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9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655,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07%;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69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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