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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09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主要是基于目
前资本市场环境的诸多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终止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稿)之补
充合同、战略合作协议(修订稿)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鉴于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特定对象将不再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
象,因此,公司决定与相关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稿)之补
充合同》、《战略合作协议(修订稿)之补充协议》以约定相关终止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