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激智科技 股票代码:300566 信息披露义务人: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注册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基地建设项目二期 2.7 期 B24 栋 1-5 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33 号院小米科技园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1 年 1 月 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前的承诺,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8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12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12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5 一、备查文件.................................................................................................. 15 二、备查地点..................................................................................................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2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激智科技、公司 指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小米科技 指 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 激扬投资 指 宁波激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的转让方之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TB Material Limited、俞根伟、激扬投资、叶伍元与小米科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技(武汉)签订的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转让协议 交易各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下述交易: TB Material Limited、俞根伟、激扬投资和叶伍元分别将其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持有的激智科技 3,830,025 股、1,000,000 股、2,430,000 股 和 500,000 股股份转让予小米科技(武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 注册地址 二期 2.7 期 B24 栋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雷军 注册资本 2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WE6L5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 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网络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 经营期限 2017-09-01 至 2047-08-31 股东情况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21,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100%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33 号院小米科技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小米科技(武汉)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雷军先生, 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雷军 男 中国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占该上市 上市公 证券代 注册资本 持股数量 主营业务 公司总股 司名称 码 (元) (股) 本比例 大连智 成套智能装备的研发、设 云自动 300097 288,549,669 计、生产与销售,并提供相 15,499,500 5.37% 化装备 关的技术配套服务。主要包 4 股份有 括 3C(显示触控模组)智 限公司 能制造装备、汽车及新能源 智能制造装备等业务板块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激智科技部分股份,系基于对上市公司 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而进行的一项战略 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与激智科技股东 TB Material Limited、 俞根伟、激扬投资、叶伍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前述股东分别将其持有 的 3,830,025 股、1,000,000 股、2,430,000 股和 500,000 股激智科技股票以 29.73 元/股的转让价格转让予小米科技(武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激智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 7,760,025 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小米科技(武汉)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小米科技(武汉)持有上市公司 7,760,025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的情况: 股东姓名 转让股份数量(股) 转让股份比例 转让价格(元/股) TB Material Limited 3,830,025 2.47% 29.73 俞根伟 1,000,000 0.64% 29.73 激扬投资 2,430,000 1.57% 29.73 叶伍元 500,000 0.32% 29.73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详细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TB Material 20,037,615 12.91% 16,207,590 10.44% Limited 俞根伟 11,181,628 7.20% 10,181,628 6.56% 激扬投资 9,726,947 6.27% 7,296,947 4.70% 叶伍元 7,770,228 5.01% 7,270,228 4.68% 小米科技(武汉) - - 7,760,025 5.00% 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 月 26 日,小米科技(武汉)与 TB Material Limited、俞根伟、激 扬投资、叶伍元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或卖方): 甲方 1:TB Material Limited 甲方 2:俞根伟 甲方 3:激扬投资 甲方 4:叶伍元 受让方(乙方或买方):小米科技(武汉) (二)股份转让 2.1 在遵守本协议第 4 条(前提条件)规定的情形下,卖方同意出售,而买 方同意购买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以下标的股份: 2.1.1 甲方 1 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 3,830,025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 转让给乙方; 2.1.2 甲方 2 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0,000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4%, 转让给乙方; 2.1.3 甲方 3 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 2,430,000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 转让给乙方; 2.1.4 甲方 4 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000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 转让给乙方。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 7,760,025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2.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8 转让价款金额应保持不变;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或转让价格的调整。 (三)转让价款 3.1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 29.73 元/股,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 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230,705,543.25 元,大写:贰亿叁仟零柒拾万伍仟伍佰肆拾 叁元贰角伍分,具体为: 转让价款(单位:人民币元) 甲方 1 113,866,643.25 甲方 2 29,730,000.00 甲方 3 72,243,900.00 甲方 4 14,865,000.00 合 计 230,705,543.25 3.2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第 4 条(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价款 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3.2.1 首期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 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115,352,771.63 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叁拾 伍万贰仟柒佰柒拾壹元陆角叁分,具体为: 首期转让价款(单位:人民币元) 甲方 1 56,933,321.63 甲方 2 14,865,000.00 甲方 3 36,121,950.00 甲方 4 7,432,500.00 合 计 115,352,771.63 甲方 2 及甲方 4 应自行全额申报和缴纳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并向买方提供完税凭证副本备查。 3.2.2 二期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全部标的股份登记在买方 名下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15,352,771.62 元,大写:壹亿壹仟伍佰叁拾伍万贰仟柒佰柒拾壹元陆角贰分, 具体为: 二期转让价款(单位:人民币元) 9 甲方 1 56,933,321.62 甲方 2 14,865,000.00 甲方 3 36,121,950.00 甲方 4 7,432,500.00 合 计 115,352,771.62 3.2.3 各方同意,甲方各方应在要求乙方支付每期转让价款前,提前十(10) 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列明其开户名称、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信息的书面付款通知; 乙方应根据付款通知列明的账户信息支付相应转让价款。 (四)股份转让的前提条件 4.1 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买方、卖方同意实施股份转让系以下列条件得到 满足或相对方书面放弃下列条件为前提: 4.1.1 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 4.2 买方、卖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 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除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告知存在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 或限制卖方向买方出售标的股份并取得另一方书面认可情形外,本协议第 4.1.1 条约定条件视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已得到满足。 4.3 各方均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将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 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或促使任何必要他方采取所有必要和适 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以使各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并使买方 取得转让股份。 (五)股份转让完成与股份转让完成后义务 5.1 卖方与买方同意,在买方按照本协议第 3.2.1 条向卖方足额支付首期转让 价款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卖方与买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办 理申请。 5.2 卖方与买方同意,卖方、买方应当于各方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 文件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 记,卖方与买方应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 各项文件。 10 5.3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5.4 卖方与买方共同确认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深交所出具对股份转让的确 认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事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守约方有权通过向另一 方(不论是否违约)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第 7、9、11、 12 条除外),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特别地,如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于深交所出具对股份转让 的确认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则本协议(本协议第 7、9、11、12 条除外) 自动解除。 5.5 卖方和买方确认,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卖方将标的股份以及标的股份 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部转让给买方。因此, 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买方应有权行使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收取红利的权利以及本协议、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 买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买方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5.6 为免疑义,如遇相关方或激智科技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而需调整 个别履行时间的,各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时间期限予以顺延;除此之外,经 各方协商一致,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相关时间期限亦可以进行调整。 (六)生效及约束力 本协议在各方签署后生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上述核心条款外,该协议对陈述、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解除、公告和 保密、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通知、其它规定等具体内容均做了明 确约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激智科技股票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本次股份转让 未附加特殊条件、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 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12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交易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小米科技(武汉)未持有激智科技股份。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 TB Material Limited、俞根伟、激扬投资、叶伍元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晶源路 9 号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 军 签署日期:2021 年 1 月 26 日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宁波市 股票简称 激智科技 股票代码 300566 武汉市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光谷大 道 77 号金融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台服务中心基地 册地 建设项目二期 2.7 期 B24 栋 1-5 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是□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无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股票种类:A 股 变动数量:7,760,025 股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比例:5.00%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全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部标的股份过户至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之日 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源 除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尚未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益,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 增持 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否√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18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 军 签署日期:2021 年 1 月 26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