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31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
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
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项目
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
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