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业绩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2021-04-24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专项审核报告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目录 页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 1-2
完成情况的说明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24 号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激智科技”)编制的《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激智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以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
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
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
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专项审核报告 第 1 页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的说明》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激智科技 2020 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审核报告作为激智科技 2020 年度报告
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建新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钟晓荣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觉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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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激智科技”)编制了《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激智科技 2020 年度报告披露
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 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
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1,106.20
万元人民币受让宁波广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宁波激阳
新能源有限公司 10%的股权。
2020 年 7 月 30 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变更,股权登记
由激智科技持有 51%股权变更为激智科技持有 61%股权。
二、 利润承诺及完成情况
(一) 利润承诺及补偿约定
根据激智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广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乙方”)、袁南园(以下简称“丙方”)、董志伦(以下
简称“丁方”)签订的《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约定:
1、 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未达到 1,500
万元,则乙方应在合资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10 日内向
甲方支付业绩补偿,补偿金额=(1,500 万元—实际净利润)。
2、 乙方、丙方、丁方承诺,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实际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1,500 万元、2,000
万元、2,500 万元、3,000 万元。
(1)若当年业绩承诺达成,则甲方有权并有义务以当年经审计实际
净利润的 10 倍确定合资公司估值,分别于相应业绩承诺完成的下一
年度,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 10%、10%、10%、9%的股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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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标的股权”),即收购对价=合资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实际净利
润金额×10×标的股权比例。
(2)如合资公司于前述任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00 万元,则
甲方有权无偿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当年度对应的标的股权,乙
方、丙方、丁方同意在甲方发出收购通知时,无偿转让标的股权。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经甲方同意,双方酌情商议并相应变更执行上
述约定。
(3)2023 年度结束后,对于因 2020 年-2023 年当年业绩承诺未达成
而未予收购且未满足本条款(2)之无偿转让的标的股权(以下简称
“剩余标的股权”),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若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 9,000 万元,则
剩余标的股权继续按 10 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
剩余年度当年实际净利润*10 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该公
式中,剩余年度指未达成业绩承诺且未触发无偿转让条款的年度;
②若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 7,200 万元,但
未超过 9,000 万元,则全部标的股权(触发无偿收购条款的部分除外)
按 8 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 未触发无偿收购条
款年度实际净利润*8 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累计已支付
收购对价;
③若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不超过 7,200 万元,
剩余标的股权则不予收购。
(二) 2020 年度公司净利润完成情况
2021 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22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17,735,278.87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735,278.87 元。2020
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 599,009.89 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为 17,136,268.98 元。2020
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
单位:元
项目 承诺数 实现数 差异数 完成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于母公司
15,000,000.00 17,136,268.98 2,136,268.98 114.24%
所有者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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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三、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结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已
实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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