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 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 ong Lon don New Yor k Los An 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4.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 1 会的通知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彦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股 份 56,484,87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94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7,760,52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03%。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7,788,6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18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64,245,3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41.3951%。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4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729,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关于受让浦诺菲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729,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11.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729,7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7,788,12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99.993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 选举冷佳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88,128 股。 8 13.02 选举黄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64,244,89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88,128 股。 表决结果:经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冷佳佳女士、黄晁先生当选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 关联股东张彦、宁波激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述议案第 9、10、11 项议案 存在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中第 5、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均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经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13 项议案 为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已选举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臧海川 经办律师: 罗汝琴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