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8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
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
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7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5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