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8-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六、 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1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1

二十一、结论 ............................................................................................................. 32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激
智科技”,依上下文而定)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依上下文而定)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本所已于 2021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审议通过《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本次

                                                      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因此,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所再次核查情况
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
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
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差
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披露
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
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有效批准和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2021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的议
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的调整属于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之范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发行人拟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调减后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9,8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序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投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号                              总额           入额       总额          入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7,000        30,000      37,000        30,000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
 2                               29,000        20,000      29,000        20,000
     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        20,000      19,800        19,800

            合计                 86,000        70,000      85,800        69,800

     除本次调整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不涉及其他调整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减

                                   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不视为本次发行
方案发生了重大变化。发行人本次调整仅涉及减少募集资金、并对应调减本次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入额,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
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
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同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本次发行已按法定程序获得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且相关决议仍在有效期内,发
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
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
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相关规定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2020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27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4.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9,8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7,000          30,000

  2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9,000          2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9,800          19,800

                   合计                          85,800          69,800

       若上市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
利用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以自有资金先行投
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
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
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未拟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影响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确定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
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
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
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的,本次发
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7.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禁止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情
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
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
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比例 报告期末持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    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数量

 1.        张彦     境内自然人         20.11   46,827,256   35,120,441 19,095,000

 2.       香港TB     境外法人          10.44   24,311,385           0            0

 3.       俞根伟    境内自然人          6.56   15,272,442   12,579,331   5,700,000

 4.    小米科技(武 境内非国有          5.00   11,640,037           0            0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比例 报告期末持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    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数量
           汉)         法人

                    境内非国有
 5.      激扬投资                       4.70   10,945,420           0    7,650,000
                      法人

 6.       叶伍元    境内自然人          4.68   10,905,342   10,905,342   3,750,000

                    境内非国有
 7.      沃衍投资                       2.96    6,891,160           0    6,000,000
                      法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创业板 基金、理财产
 8.                                     2.86    6,658,667           0            0
       两年定期开放     品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 基金、理财产
 9.                                     2.32    5,400,007           0            0
       司-社保基金     品等
         四二三组合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理财产
 10.                                    2.30    5,347,598           0            0
     社保基金四二   品等
       零组合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张彦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直接持有发行人 20.11%的股份,激扬投资持有发行人 4.7%的股份,张彦直接持
有激扬投资 50.41%的股权,为激扬投资控股股东,张彦通过激扬投资间接控制
发行人 4.7%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 24.82%的股份。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张彦及激扬投资的基本情况。经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因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张彦
及激扬投资的持股数量变化外,张彦及激扬投资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张彦、香港 TB、俞根伟、小米科技(武汉)为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张彦、香港 TB、俞根伟、小米
 科技(武汉)的基本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因发行
 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张彦、香港 TB、俞根伟、小米科技(武汉)的持股数
 量变化外,张彦、香港 TB、俞根伟、小米科技(武汉)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 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存在如下质押、冻结情况:

                                               报告期末持股数    质押股份数量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量(股)            (股)

 1.       张彦       境内自然人       20.11      46,827,256        19,095,000

 2.      俞根伟      境内自然人        6.56      15,272,442         5,700,000

 3.     激扬投资      境内法人         4.70      10,945,420         7,650,000

      (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
 化,张彦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激扬投资为张彦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张彦、俞根伟、激扬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因
 担保相关主债权而质押之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以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

                                    4-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演变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股份
    总数为 232,800,750 股。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中国大
    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及财务报表,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营
    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83,998.20    99.29% 140,808.20     99.15% 108,755.05   99.21% 90,407.58     99.52%
                                            4-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业务收入     598.70    0.71%    1,208.99        0.85%   866.06   0.79%      436.82     0.48%
 营业收入      84,596.90 100.00% 142,017.19 100.00% 109,621.11 100.00% 90,844.40 1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持续经
    营能力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参股公司

         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变化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四)对外
    投资”部分内容。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中,宁
    波鼎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发生变化,开始实际生产经营,具体
    如下: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宁波鼎智新材料科技    宁波激智创新材料研究院有限
                                                                 金属原料的销售
    有限公司              公司持有 80%股权

         宁波鼎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原料的销售,与上市公司不构成
    同业竞争。

                                           4-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其他主要关联方

         其他主要关联方中,沃衍投资持有上市公司比例的情况发生变化,持股比例
     变更为 2.96%,具体如下:

     关联方名称                                         备注

 沃衍投资           报告期内曾持有上市公司 6.26%股份,截至报告期末持有上市公司 2.96%股份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420”号《审计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244”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F10247”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1.        宁波勤邦       采购原材料            10,535.31       11,384.02    7,859.03      3,411.07

2.         浦诺菲          加工费                     19.55      196.24         5.86                -

3.         浦诺菲        采购原材料                   45.75       48.78              -              -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销售托盘等包装
1.        宁波勤邦                                     5.85       14.22              -             -
                           材料

2.         浦诺菲         销售产品                147.74         707.49      200.77                -


                                             4-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3.      浦诺菲       加工费                    75.68             -             -             -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1.      浦诺菲      设备出租               150.22        354.10        188.81                -

2.      浦诺菲      房屋出租                   47.72      63.29          96.26               -

3.      卢米蓝      房屋出租                       -             -        2.31               -

4.     宁波勤邦     厂房承租                   17.05      93.37                -             -


       上述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2018 年 4 月 24 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 2018 年度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宁波勤邦日
 常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关联董事张彦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张彦、激扬投资、沃衍投资回避表决。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 2019 年度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宁波
 勤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 2 亿元,关联董事张彦回避表决,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市公司 2018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张彦、激扬投资回避表决。

       2020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
 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市公司 2019 年度与浦诺菲、卢米蓝发生的日常经营
 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关联董事张彦回避表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 2020 年度与宁波勤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与浦诺菲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 4,000 万元,关联董事张
彦回避表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0 年 5 月 15 日,
上市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张彦、激扬投资回避
表决。

     2021 年 4 月 22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 2021 年度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与宁波勤邦日
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 2.5 亿元,与浦诺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
5,150 万元。关联董事张彦回避表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市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张彦、激扬
投资回避表决。

       (4)关联担保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尚在履行的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尚在履行的关
联担保情况变化如下:

序                          担保金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备注
号                          (万元)

1.       张彦    激智科技    16,500      2018.04.03   2021.04.02          已到期

2.       张彦    激智科技    3,000       2021.04.23   2025.04.22           新增

3.       张彦    激智科技    2,000       2021.06.17   2025.06.16           新增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4-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53.95            461.83              473.51              336.48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① 发行人应收关联方项目
                                                                                 单位:万元

                          2021 年 6 月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应收账款      浦诺菲             1,409.60          1,030.12        413.10              -

  应收账款     宁波勤邦                      -          1.27                 -           -

应收款项融资    浦诺菲                       -        370.67                 -           -

 其他应收款     卢米蓝                       -          1.88                 -           -

 其他应收款     唐海江                 10.00                -            10.00           -

 其他应收款     司远明                       -              -            15.44        6.70

 其他应收款        李刚                      -              -             0.50        0.50

 其他应收款     窦贤如                       -              -                -      139.70

    ② 发行人应付关联方项目
                                                                                 单位:万元

                          2021 年 6 月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应付账款      宁波勤邦            4,273,37          3,952.17      2,734.21         289.38

 应付账款       浦诺菲                       -              -             5.86              -

 应付票据      宁波勤邦            9,500.01          5,340.40      3,405.30                 -

其他应付款     宁波勤邦                11.37           28.42                 -              -

其他应付款         李刚                      -           7.57                -              -

其他应付款      唐海江                       -           5.57                -              -

其他应付款      罗维德                       -           5.52                -              -

其他应付款         姜琳                      -           2.95                -              -

其他应付款         张彦                      -           1.63                -              -
                                   4-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 年 6 月末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其他应付款    司远明                      -        1.55           -            -

    预收款项     宁波勤邦                    -        2.55           -            -


    (三)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宁波激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
回避程序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
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相关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防止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

    (五) 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张彦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彦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4-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上市时,为避免与上市公
司产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兼实际控制人
张彦先生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承诺方关于上述承诺履行情况良好,上述承诺继续有效。

       (六)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和措施均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
实质性影响。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复核了《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并查
验了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专利证书及相关产权证书、相关子公司营业执
照等。

       (一)房屋所有权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所有权
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知识产权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商标情况未
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20181157   2018 年 12   一种高阻隔组合
  1                                                  发明     激智科技     原始取得
           1249.2     月 21 日    物及一种无阻隔
                                        4-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膜的量子点薄膜


                                    一种新型四棱台
          20202116   2020 年 6 月
  2                                 增亮膜及一种结   实用新型    激智科技     原始取得
           5254.6       22 日
                                      构化胶带

                                    一种具有量子点
          20171140   2017 年 12     膜片阵列和量子
  3                                                    发明      激智科技     原始取得
           7365.6     月 22 日      点网点的导光板
                                      及其应用

          20181147   2018 年 12     一种保护膜及其
  4                                                    发明      激智科技     原始取得
           5035.5     月4日           制备方法

                                    一种汽车外贴膜
          20202075   2020 年 5 月
  5                                 管芯及一种收卷   实用新型    激智科技     原始取得
           1086.2       9日
                                        设备

          20181158   2018 年 12     一种高亮度光学
  6                                                    发明      激智科技     原始取得
           5277.X     月 24 日          扩散膜


       (四)对外投资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变化如下:

       1. 发行人参股企业合肥视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涯技术”)新增注
册资本至 10,704.1047 万元,发行人持有视涯技术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合
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向视涯技术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HFW7W)及视涯技术公司章程,视涯技术的基本情
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名称                         合肥视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3HFW7W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 999 号 A5-103 室


                                          4-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内容

法定代表人             TIEER GU

注册资本               10,704.1047 万元

经营范围               半导体器件、微显示器件、光学元件等产品的研发、制造、
                       销售;电子产品设计、生产及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或技术进
                       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46 年 10 月 12 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视涯技术 1.3051%股权

    2. 发行人新增一家参股企业浦诺菲,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向浦诺菲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GRLEW04)
及浦诺菲公司章程,浦诺菲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名称                   浦诺菲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GRLEW04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沧海路 189 弄 2 号 6 号楼 A6

法定代表人             李玉

注册资本               6,7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高性能膜材料、光学薄膜、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膜材料、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胶制品、汽车配件、塑料
                       原料及产品、玻璃制品、环保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家用电器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批发及零售);贴膜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普通货物仓储
                       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3 日


                                   4-1-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内容

营业期限                2019 年 7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浦诺菲 14.9254%股权


   (五)财产不存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财产权利限制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的财产权利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附件二所示
部分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其自身银行的借款向银行提供担保外,发行人的财产不
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租赁房屋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关生产、仓储用
途的主要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拥有账面价值为 20,917.22 万元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507.51 万元的运输设备
及账面价值为 1,679.86 万元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一/(二)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披露权
利限制外,其他资产不存在新增产权纠纷或者潜在争议,不存在新增其他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除关联交易合同
(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1-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外的其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合同 1 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业务合同

         1.采购合同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与供
应商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与供应商签署
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采购合同未发生变化。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销售模式为订单式销售,单个订单金额较小,且履约期间较短(一般
为 1 个月内),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正在执行的大
额订单。

         (二)借款及相关担保合同

         1.银行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银
行借款情况如下:

         (1)激智科技

    序                 合同       合同        金额
          贷款银行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名称       编号      (万元)
          上海浦东                                                    保证人:江北激智
          发展银行     流动资                                         保证合同:ZB940120
    1.                          940120202               2021.04.28-
          股份有限     金借款                 2,000                   2000000039
                                  80661                 2022.04.27
          公司宁波       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
            分行                                                      保证

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影响的合同”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报告期
内单一年度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从交易性质而言对于交易一方或双
方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4-1-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   合同     金额
     贷款银行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名称   编号   (万元)
                                                    内容:为激智科技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期
                                                    间所签订的合同承担
                                                    最高额 18,480 万元的
                                                    担保责任。

                                                    保证人:张彦
                                                    保证合同:ZB940120
                                                    1900000006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
                                                    保证
                                                    内容:为激智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期
                                                    间所签订的合同承担
                                                    最高额 18,480 万元的
                                                    担保责任。

                                                    抵押人:激智科技
                                                    抵押物:土地、房地
                                                    产
                                                    抵押合同:ZD940120
                                                    1700000009
                                                    内容:为激智科技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期
                                                    间办理各类融资业务
                                                    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抵
                                                    押担保,最高债权额
                                                    为 16,060 万元。

                                                    抵押人:激智科技
                                                    抵押物:生产线
                                                    抵押合同:ZD940120
                                                    1700000024
                                                    内容:为激智科技于
                                                    2017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期间
                                                    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
                                                    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
                              4-1-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      合同        金额
      贷款银行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名称      编号      (万元)
                                                               担保,最高债权额为
                                                               1,870 万元。




      浙商银行
                 应收款   YSZK202
2.    股份有限                                   2021.06.18-   应收款保兑协议内未
                 保兑协   106181978     3,000
      公司宁波                                   2021.12.20    约定担保事项
                   议        48
        分行
                                                               保证人:张彦
                                                               保证合同: PSBCNB
                                                               -YYT2021042301-01
      中国邮政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
      储蓄银行
                 流动资   PSBCNB-                              保证
3.    股份有限                                   2021.04.23-
                 金借款   YYT2021       3,000                  内容:为激智科技于
      公司宁波                                   2023.04.22
                   合同    042301                              2021 年 4 月 23 日所
      海曙区支
                                                               签订的编号为
        行
                                                               PSBCNB-YYT20210
                                                               42301 的合同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
                                                               保证人:张彦
                                                               保证合同: PSBCNB
                                                               -YYT2021061701-01
      中国邮政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
      储蓄银行
                 流动资   PSBCNB-                              保证
4.    股份有限                                   2021.06.17-
                 金借款   YYT2021       2,000                  内容:为激智科技于
      公司宁波                                   2023.06.16
                   合同    061701                              2021 年 4 月 23 日所
      海曙区支
                                                               签订的编号为 PSBC
        行
                                                               NB-YYT2021061701
                                                               的合同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

     (2)江北激智

序               合同       合同        金额
      贷款银行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名称       编号      (万元)
      中国农业   流动资                                        抵押人:江北激智
1.                        820101202              2021.06.30-
      银行股份   金借款                 3,000                  最高额抵押合同:82
                          10004507               2022.06.29
      有限公司   合同                                          100620180002184




                                      4-1-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同       合同        金额
      贷款银行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名称       编号      (万元)
      宁波高新                                                 抵押物:土地、房地
      区支行                                                   产
                                                               内容:为江北激智于
                 流动资
2.                        820101202              2021.06.30-   2018 年 9 月 4 日至
                 金借款                 2,000
                          10004509               2023.06.29    2023 年 9 月 3 日期间
                 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提供抵
                                                               押担保,最高债权额
                                                               为 20,176.24 万元。

     (3)宁波激阳

序               合同       合同        金额
      贷款银行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名称       编号      (万元)
                                                               保证人:激智科技
                                                               保证合同:NB16(高
                                                               保)2021000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
                 流动资                                        保证
1.    股份有限            NB161012               2021.06.24-
                 金借款                 2,000                  内容:为宁波激阳于
      公司宁波             0210009               2022.06.17
                 合同                                          2021 年 2 月 19 日至
        分行
                                                               2022 年 2 月 19 日期
                                                               间所签订的合同承担
                                                               最高额 4,000 万元的
                                                               担保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
赁合同未发生变化。

     (四)债务融资工具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待偿还的债
务融资工具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1-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相关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的内容、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根据发行人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按照合并财务报
表数据,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合计为 24,303,358.45 元;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合
计为 4,507,995.47 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
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最近三年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无新增修订
情况。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

                                      4-1-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
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
要税种、税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
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
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列示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的 5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新增以下
                                  4-1-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0 万元以上财政补贴:

 序                                                                       发放金额
        主体       取得补贴或奖励的政策依据             项目依据
 号                                                                       (元)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
        激智                                        2020 年度领军企业
 1             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 2020 年度领军企                          500,000
        科技                                        奖励
               业评定活动入选企业名单的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
        激智                                        第五批人才计划项
 2             委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                           1,000,000
        科技                                        目资助
               业政策(试行)的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已获得了税务主管
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在环境保
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
质量、技术等标准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1-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累计
未使用的结余利息 94,526.31 元已转出至流动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已办妥注
销手续。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发行人拟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调减后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9,8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序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投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号                               总额            入额       总额          入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7,000         30,000      37,000       30,000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
 2                                29,000         20,000      29,000       20,000
      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         20,000      19,800       19,800

             合计                 86,000         70,000      85,800       69,800

     若上市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
用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部
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
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
由上市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1.项目实施主体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江北激智,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安徽激智。



                                    4-1-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项目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授权

    (1)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完成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项
目备案(项目代码:2104-330205-04-01-288066),备案的总投资金额为 37,000.00
万元。

    江北激智已取得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出具的《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江北
分局关于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甬环北建[2021]1 号),完成了环评批复手续。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涉及新增用地,位于浙江省宁波(江北)高新园区,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主要用于项目厂房建设,不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江北激
智已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不动产权证书》(浙(2021)宁波市慈城不动产权第
0173663 号)。

    (2)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完成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展改革局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104-341562-04-01-367706),备案的总投资
金额为 29,000.00 万元。

    安徽激智已取得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六安经济技术开
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六开环评[2021]17 号),完成了环评批复手续。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涉及新增用地,位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寿春路以北、皋陶大道以西,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主要用于项目厂房建设,
不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安徽激智已取得项目建
设用地所需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1)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 0665189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及所在地的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不存

                                  4-1-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违反国家或地方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形。江北激智、安徽激智已
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业务发展
目标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
化: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2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未决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以下诉讼外,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序号      诉讼主体                          事实信息及诉讼进程

                             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激智科技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向宁波市
            上诉人(原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宏科电子支付货
            被告):东莞市   款 139,887.66 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等。
            宏科电子制品     2021 年 5 月 13 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
            有限公司(“宏   事判决书((2021)浙 0291 民初 80 号),判决宏科电子向激智
     1      科电子”)       科技支付货款 135,565.19 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
                             息损失等。

            被上诉人 (原    因不服一审判决,宏科电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原告):激智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2021 年 7 月 15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科技             开庭审理本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同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2
  重大诉讼、仲裁是指:涉案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和/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下同。

                                           4-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上市后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含 5%)的
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彦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冯继勇



                                             经办律师:

                                                                臧海川



                                             经办律师:

                                                                代贵利




                                                           年      月     日




                                   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