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9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
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
合归属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36.71 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而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二、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和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