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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及材料后,基于客观及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52,563,841.25 元进行置换。
二、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
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
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在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