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激智”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激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6号) 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激智科 技”)向17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20,000股,发行价 格为2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9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9,670,238.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329,761.3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8日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2021年11月13日出具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1]第ZF11065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计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1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全 部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7,000.00 30,000.00 2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9,000.00 2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9,800.00 19,800.00 合计 85,800.00 69,800.00 若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用自筹资 金或其他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 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额为 51,922,331.8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投入金额 号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1,885,191.81 41,885,191.81 2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0,037,140.00 10,037,140.00 合计 51,922,331.81 51,922,331.81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641,509.44 元,具体情况如下: 2 单位:元 序号 费用类别 已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投入金额 1 律师费用 452,830.19 452,830.19 2 会计师费用 188,679.25 188,679.25 合计 641,509.44 641,509.44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程序 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52,563,841.25元。 (二)监事会程序 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120号),2021年12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共计人民币52,563,841.25元。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52,563,841.25元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3 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2,563,841.25元进行置换。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结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止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1]第 ZF11120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阳 章江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2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