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2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