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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2-06-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6号)同意,激智科技向17

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2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98,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人民币9,670,238.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329,761.3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激智科技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5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激智科技设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内,激智科技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

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激智科技本次向特定

                                    1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9,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全

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7,000.00          30,000.00
  2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9,000.00          2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19,800.00          19,800.00
                       合计                       85,800.00          69,800.00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原因

      为加快公司票据等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激智科技

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之

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

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具体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的相关设备采购周期及项目建设进度等,由公司相关采购

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包括背书

转让支付)或信用证方式支付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在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流程,根据合同条款,

注明付款方式,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履行相应

的审批程序。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开具/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或

信用证进行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应建立明细台账,定期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背书转让支

付)或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4、财务部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包括背书转让支付)或信用证支

                                         2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并根据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在审核、批

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包括背书转让支付)或信用证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

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要,由相关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外汇的种类

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2、在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流程,根据合同条款,

注明付款外汇种类及金额。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

办理自有外汇付款,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门对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的资金建立明细台账,并按月汇

总使用外汇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报送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并抄送保

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

财务部门于办理自有外汇支付款项的当月,按照外汇支付当日的汇率卖出价折算

人民币金额,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提报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

     4、经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审核、批准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

目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

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激智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

款项,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等资产的周转速度,提


                                     3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激智科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2年6月8日,激智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

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6月8日,激智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

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

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因此,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

                                   4
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激智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

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激智科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 阳                      章江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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