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9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
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通过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彦先生、唐海江先生、李刚先生、姜琳女士、
黄晁先生、冷佳佳女士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崔平女士、陈伟莉女士、于庆庆
女士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
核,我们认为上述 9 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崔平女士、陈伟莉女士、于
庆庆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
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
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