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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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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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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4.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1
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实体

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和原则,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

证。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彦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及互联网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股

份 73,005,04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7.9228%(已剔除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376,03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006%。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31,335,9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985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4,381,07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

份总数的 39.9235%。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3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4,378,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6%;

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33,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0%;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张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3,430,7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93%;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31,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

  (2) 《选举唐海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3,419,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90%;



                                       4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20,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

  (3) 《选举李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3,419,8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88%;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20,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

  (4) 《选举姜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3,420,0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90%;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20,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1%。

  (5) 《选举黄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3,420,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90%;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
    同意 31,320,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3%。

  (6) 《选举冷佳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93,419,7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987%;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20,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2%。

    3.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于庆庆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4,368,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8%;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23,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2%。

  (2) 《选举陈伟莉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4,368,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23,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


                                    6
  (3) 《选举崔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4,368,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1,323,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5%。

    上述议案中第 2 项和第 3 项议案及其子议案为累积投票制表决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代贵利



                                             经办律师:

                                                           覃文婕




                                                     2022 年 0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