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5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
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
决策、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4、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5、姜琳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唐海江先生、李刚先生为
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姜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吕晓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
监,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