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
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暨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13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5.37 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而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
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三、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和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