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9-23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利
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
工作时间电话线路畅通和有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具体而言:
(一)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将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五)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
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
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
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
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
少一名,如适用)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
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
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
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
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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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