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27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激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
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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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为: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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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
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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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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