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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激智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04-27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
“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
营业务活动;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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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关联自
然人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述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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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机制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前述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事项,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前述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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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五章 关联交易回避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也不得代替其他董事
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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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董事会因关联董事的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

    第十七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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