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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7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五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六条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七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或者注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四条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决算方案;                          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易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保事项;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对子公司投资等,以下同)、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产 30%的事项;                            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百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一十六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以下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同)、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十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上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除第(十九)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会的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人代为行使。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十三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对外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融资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     财务负责人、审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计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司股份作出决议;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大会审议。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决议的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本章程规定的
      上述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    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   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
   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加以变   独决策。
   更或者剥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   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
   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   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范围、权限、程
   事单独决策。                           序和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
   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性进行审视判断,并对授
   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   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程应当对授权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
   出具体规定。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
   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性进行
   审视判断,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
   持续监督。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