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 法律意见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精测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9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年2月18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 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彭骞先生因工作出差原因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2月17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2月17日15:00至2019年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 络投票;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合计 68,381,9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794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8,380,9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794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56,318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0.0344%。其中现场出席3人,代表股份55318股;通过网络投票1人, 代表股份100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法律意见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彭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陈凯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沈亚非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张慧德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马传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胡磊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李冬叶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1-3项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应选非独立董事3名, 独立董事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 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另外,关联股东彭骞先生需对议案4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法律意见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 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4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 同 意 反 对 回 避 议案名称 子议案 投票情况 号 (股) (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68,380,918 0 0 选举彭骞先生 网络投票情况 0 0 0 为第三届董事 合计 68,380,918 0 0 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 55,318 0 0 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68,380,918 0 0 《关于选举第 选举陈凯先生 网络投票情况 0 0 0 三届董事会非 1 为第三届董事 合计 68,380,918 0 0 独立董事的议 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 案》 55,318 0 0 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68,380,918 0 0 选举沈亚非先 网络投票情况 0 0 0 生为第三届董 合计 68,380,918 0 0 事会非独立董 中小股东投票 事 55,318 0 0 情况 《关于选举第 现场投票情况 68,380,918 0 0 选举张慧德女 三届董事会独 网络投票情况 0 0 0 2 士为第三届董 立董事的议 合计 68,380,918 0 0 事会独立董事 案》 中小股东投票 55,318 0 0 法律意见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68,380,918 0 0 选举马传刚先 网络投票情况 0 0 0 生为第三届董 合计 68,380,918 0 0 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投票 55,318 0 0 情况 选举胡磊先生 现场投票情况 68,380,918 0 0 为第三届监事 网络投票情况 0 0 0 会非职工代表 合计 68,380,918 0 0 《关于选举第 监事 中小股东投票 55,318 0 0 三届监事会非 情况 3 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李冬叶先 现场投票情况 68,380,918 0 0 的议案》 生为第三届监 网络投票情况 0 0 0 事会非职工代 合计 68,380,918 0 0 表监事 中小股东投票 55,318 0 0 情况 《关于公司 现场投票情况 20,572,918 0 47,808,000 2019 年度日 网络投票情况 1,000 0 4 常经营性关联 - 合计 20,573,918 0 47,808,000 交易预计的议 中小股东投票 56,318 0 案》 情况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负责人: 王 隽 经办律师: 邬 丁 经办律师: 涂斯斯 201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