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武汉 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 自我评价,并出具《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所处行业以及公司 经营方式、资产结构等自身的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 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