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19-075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调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并对6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19,800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7 月27日,共涉激励对象12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7000股。 6、2017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激励对象金斌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金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83,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45.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 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由121名调整至120名,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1,907,000股减少至1,824,000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001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1 月18日完成。 7、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 励对象游维平、颜圣佑、吴自强、洪国章已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游维平、颜圣佑、吴自强、洪国章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共 计17,000股,回购注销价格为45.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由120名调整至116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总数将由1,824,000股减少至1,807,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24,000股调整为3,648,000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000股调整为34,000股,回购价格由45.38元/股调整为 22.6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E10847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于2018年7 月20日完成。 9、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均已满足,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6人,解除限售股份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份数量为1,366,250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说明 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8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实施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截至2018年12 月31日已发行的公司总股本163,61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81,807,000.00元(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81,807,000股, 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45,421,000股。2019年5月28日,上述利润分配 方案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十七、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 则”之“(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有关限制性 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调整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 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尚未解限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69元/股调整为15.13元/股。(注1: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鉴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5.38元/股调整为22.69元/ 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调整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 P=P0/(1+n)=22.69/(1+0.5)=15.13 元/股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注 2:授予价格已相应调整为上述注 1 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2.69 元/股);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注3:《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 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 整将不涉及因派息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13元/ 股。) 三、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截止到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日,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 官有星、张旭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十五、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 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且不支付同期利息;……(4) 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公司应以授予价格回购已离职激励对象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 官有星、张旭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公司的确认并经律师查验,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官有星、 张旭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9,80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 19,800股。公司回购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徐铭钟、官有星、张旭所获的限 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5.13元/股。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 245,421,000 股减少至 245,401,200 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 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 本次变动增 比例 比例 质 股份数量(股) 减(股) 股份数量(股) (%) (%) 一、限售 条件流 119,070,703.00 48.52 -19,800.00 119,050,903.00 48.51 通股/非 流通股 高管锁 26,106,103.00 10.64 0.00 26,106,103.00 10.64 定股 首发前 89,712,000.00 36.55 0.00 89,712,000.00 36.56 限售股 股权激 励限售 3,252,600.00 1.33 -19,800.00 3,232,800.00 1.32 股 二、无限 售条件 126,350,297.00 51.48 0.00 126,350,297.00 51.49 流通股 总股本 245,421,000.00 100.00 -19,800.00 245,401,200.00 100.00 注 4: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截止到本次会议召开日,激励对象郑昆贤、梁芬玉、李聪志、 徐铭钟、官有星、张旭已离职,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19,800 股需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截止到本次会议召开日,激励对象郑昆贤、梁芬玉、 李聪志、徐铭钟、官有星、张旭已离职,涉及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19,800 股。根 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故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实施办理本次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有关注销登记事宜。且因本次回购事项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