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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0-13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以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
项实质性条件,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公平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可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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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
司现状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实
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
向,投资项目效益稳定良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
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提高公司自动化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必要可
行的。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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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因本次发行所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测”)系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骞先生及公司副总经理马骏先生、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精
圆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公司日后拟
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对上海精测增资及彭骞先生、马骏先生放弃对上海精测增
资的优先认购权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彭骞先生应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回
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作出了承诺。该等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3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我们一致
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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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小琴                              鲁再平




                                              202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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