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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0-13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
项;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
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
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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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
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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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
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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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
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
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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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
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
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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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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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
   (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
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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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适用
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
点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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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洽
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部发
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
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
期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
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编
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
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
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指定人员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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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武汉精测
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
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
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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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
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告。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
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
司证券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
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
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
料送交公司证券部。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武汉精测电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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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其它报纸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
司 公 告 和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信 息 的 媒 体 。 同 时指 定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第五十七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
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
公司的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部负责协调。
       第六十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答复。
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
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
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三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
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
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
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
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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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修改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它报纸上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
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六十七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
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七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部人员、财务的管理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
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
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
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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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
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
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四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
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
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
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
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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