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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0-12-28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0-171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
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拓宽资金渠道,公司或子公司拟对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其中,公司拟对子公司苏州精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精濑”)向宁波
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拟对子公司昆山精讯电
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精讯”)向宁波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
度人民币 5,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
新规定,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苏州精濑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编号为“07500KB20A4J2D2”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苏州精濑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向宁波银行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满足子公司昆山精讯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宁波银行签订编号为
“07500KB20A6E39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昆山精讯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向宁波银行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500KB20A4J2D2)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担保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苏州精濑光电有限公司。
    4、业务发生期间自 2019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止。
    5、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
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8、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
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500KB20A6E393)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担保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昆山精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业务发生期间自 2019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27 日止。
    5、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
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8、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
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
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尚处有效期内的实际对外担
保总额为 47,066.35 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 32.49%。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
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保证额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