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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7-02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2-144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
下属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拓宽资金渠道,公司或子公司拟对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26.8 亿元人民币;其
中,公司拟对子公司常州精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精测”)向
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 6.5 亿元,拟对武汉精能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武汉精能”)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 2 亿元,
授信品种: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票据贴现以及其
他方式,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
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
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常州精测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第
DB220000003914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常州精测于保证额度有
效期内向民生银行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满足子公司武汉精能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洪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编号为“保 A101HS22027”的《保
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武汉精能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向交通银行发生的一系列授
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DB2200000039144)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常州精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5、最高担保债权限额:最高债权本金额(100,000,000.00,大写壹亿元整)
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
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
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
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
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
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8、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
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编号:保A101HS22027)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武汉精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5、最高担保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
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尚处有效期内的实际对外担
保总额为 49,198.53 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 14.84%。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
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