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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源材质: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 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18-113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8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0 月 29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 下 午    1:00-3: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秀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2. 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名,代表公
司股份 51,26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2,001,407 股的 26.7008%;其中,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4 名,代表公
司股份 44,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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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51,257,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8,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1,2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和预计公司与天津力神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1,2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3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钟泳律师、陈少宏律师
    3.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
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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