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
单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
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
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除 19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相关权益的激励对象外,本次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
性,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该等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7 日,并同
意以 16.21 元/股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居学成、贾华章、王文广
202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