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星
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星源
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
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份为 215,000 股。因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年度权
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7.896180 股),原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5,000
股增至 384,767 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
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
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份为 215,000 股。因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年
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转增 7.896180 股),原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15,000
股增至 384,767 股。
综上,我们认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并同意以 14.75 元/股向 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84,767 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勇、王文广、林志伟
202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