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 星源材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
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
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
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各方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公司应当做
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督促相关方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指定专员负责登记、汇总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未指定专员负责该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可指定或委
派人员负责。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递,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
证券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视
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及法律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相悖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