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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源材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跟踪报告2021-0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星源材质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斌                  联系电话:0755-23835238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兴林                联系电话:0755-238350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是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次。
                                                 2020 年 7 月,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过
                                             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对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查询。
                                                 2020 年 12 月,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中通过
                                             取得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
                                             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了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0次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
                                              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4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要求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就
                                                              将监管函转达至控股股东、实际
                              股票减持、股份被动稀释等事项
                                                              控 制 人陈 秀峰 先 生以 及陈 良 先
                              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生处,并组织公司现任董事、监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相关
                              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
                                                              人 员 就监 管函 涉 及事 项进 行 反
                              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省和总结。公司将吸取教训,加
                              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的监管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学
                              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习,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管
                              206 号)。
                                                              理,规范公司治理,杜绝此类问


                                               2
                                                    题再次发生。
                                                         自收到监管函并进行充分
                                                    学习、整改后,公司密切关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
                                                    减 持 、股 份被 动 稀释 等相 关 事
                                                    宜,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
                                                    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是                     不适用
延 长 锁定 期限 及相 关 股东 持 股
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实              是                     不适用
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不适用
关 于 股份 回购 及依 法 承担 赔 偿
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
                                          是                     不适用
次 公 开发 行股 票做 出 的填 补 被

                                            3
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
事 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关 于公 开 发
                                            是                           不适用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做出的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6、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
事 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关 于非公 开
                                            是                           不适用
发行 A 股股票做出的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7、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8、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
                                            是                           不适用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9、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公司上市前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包括已离
                                            是                           不适用
职人员)、监事(包括已离职人
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做出的关
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0、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是                           不适用
人员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公告《关于更换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根据公司 2020 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
                                              保荐机构由原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委派吴斌
                                              先生以及叶兴林先生接替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4
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
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
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
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
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
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
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
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认为公
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
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
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真组
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新修订
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
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
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百科
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
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
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
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
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为新纶
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5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
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
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基
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
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津证
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津前进
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
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
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
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
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
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分公司员
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
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
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6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采取 出 具警 示函 措 施的 决定 》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
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部
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
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
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
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
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
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
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
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
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
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
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
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
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波
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
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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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
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熊猫乳品
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
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 函 监管 措 施的 决定 》(行 政监 管 措施 决定 书
【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管措施指
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
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
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十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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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
                            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
                            具 警 示函 措 施的 决定 》(行 政监 管 措施 决定 书
                            【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
                            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
                            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
                            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
                            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
                            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
                            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
                            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会计
                            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
                            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
                            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
                            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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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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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吴斌                叶兴林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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