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0, 916 5 : 02-540-5637 : orne@ornelaw.com : 02-540-5657 : www.ornelaw.com : 2021 8 31 : ShenZhen Senior Technology Co., LTD. : , , / : Product Supply Assurance Agreement 日 期:2021年8月31日 收件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件人:律师 李钟旻、朴永绿、林在珍 / 韩国奥伦律师事务所 标 题:关于供货保证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 按照贵司的要求,本律师事务所就上述标题所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 2014. 5. 1. (LG Chem, Ltd., “LG Chem”) Purchase Agreement LG Chem (Separator material for lithium ion batteries) ( “Product”) . LG Chem 2020. 12. 1. LG Energy Solution, Ltd.( “ ”) , LG Chem Purchase Agreement . Purchase Agreement Product Product Supply Assurance Agreement( “ ”) . . . (1) (2) (3) 1. 背景事实及问题清单 a. 背景事实 贵司于2014年5月1日与韩国的株式会社LG化学(LG Chem, Ltd.,下称“LG Chem”) 签署了采购协议,并按照该协议持续向LG Chem供应锂离子电池隔膜材料相关产品。 但是,LG Chem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分离其电池事业,设立了LG Energy Solution, Ltd.(下称“目标公司”),并由目标公司承继了LG Chem在采购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 义务。因此,为保证能够按照采购协议长期稳定地供应产品,贵司拟与目标公司签订一 份供货保证协议(下称“本协议”)。 b. 问题清单 基于上述背景事实,贵司向本律师事务所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 目标公司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 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依法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及能力? (3) 依据大韩民国法律,本协议是否合法? 2. (1) -2-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2020. 12. 1. LG Chem . -3- . . . , , . . , , ① (CELL), (PACK) , , , ② , , , ③ , , , ④ , , ⑤ , , , , ⑥ , , , ⑦ , , ⑧ , ⑨ , , ⑩ , , 2 , , , , . , . . . . , Purchase Agreement , -4- Product Volume , Product , . (4) . . . . , , . . . . , . 2. 本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事务所审阅了以下资料: a. 目标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b. 本协议初稿。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事务所作了以下假设: a. 所有资料上的签名、签字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b. 提供给本律师事务所的资料均真实、完整,且为最新版本;提供给本律师事务所 的资料之复印件均存在其相应的原件,且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相一致;提供给本 律师事务所的资料均不存在被修改、撤销或其他被变更的情形;对该等资料所述 -5- 事实进行的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本律师事务所在依赖于该等陈述时并未对 该等陈述的真实性和适当性进行独自确认; c. 为签署本协议之目的,目标公司已依法经过了董事会决议等所有必要的内部程序。 (3)基于上述假设及本法律意见书结尾部分的但书,本律师事务所就目标公司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a. 目标公司系一家依据大韩民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株式会社。 依据大韩民国商法规定,公司需通过办理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得以合法设 立及存续。根据目标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显示,目标公司于2020年12 月1日从LG Chem分立而得以设立,其设立合法且存续有效。 因此,我们认为,目标公司系一家依据大韩民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株式 会社。 b. 目标公司具备依法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及能力。 依据大韩民国法律规定,公司应在章程的目的范围内做出签署合同等法律行为。 对此,韩国法院的立场为,此处所称章程的目的范围,不仅包括章程明确规定的 目的,还应包括为章程的目的所必需的行为。同时,公司的目的不仅记载于章程, 也记载于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根据目标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显示,目标公司的目的包括:(1)电 池单元及电池组的进口、开发、制造及买卖;(2)电池原材料的进口、开发、 制造及买卖;(3)用于储存数据的材料或配件及产品的进口、制造、加工及买 卖;(4)用于储存电力的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安装及买卖;(5)包括发电、 输电、变电、配电在内的电能相关事业;(6)与新再生能源的进口、开发、制 造及买卖相关的事业;(7)太阳能相关产品的制造、加工、买卖,以及包括施 工在内的电力工程事业;(8)与国内外矿物开发相关的事业;(9)各种机器的 制造、加工及买卖;(10)以上述各种原料、材料、产品为原材料的二次产品的 -6- 制造、加工、保存及买卖;(11)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一切事业:(12)对与上述 各项相关的事业进行投资等。 鉴于本协议属于目标公司上述目的范围内的协议,我们认为,目标公司具备依法 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及能力。 c. 依据大韩民国法律,本协议合法。 依据大韩民国法律,只要协议不存在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特殊情形,均合法。 本协议与已经签署并由目标公司承继权利义务的采购协议有关,其主要内容为规 定目标公司预计每年从贵司购买的产品数量,并规定贵司应按照约定供货,产品 的价格则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鉴于该等内容并不违反大韩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本协议合法。 (4)下列但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a.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大韩民国法律出具的; b. 对于将因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责任予以免除的条款,当该作为或不作为 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时,该等条款的适用时可能会受到限制; c. 目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有可能会受到大韩民国民法上公序良俗及其他 社会秩序原则及诚信原则的限制; d.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出具的一般性意见,无法完全排 除法院等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关系作出不同判断的可能性。 . 以上内容供贵司参考,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本律师事务所。 -7- () 3 . (注意事项)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仅仅是对委托人的业务处理和判断提供帮助,因此,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或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委托人在向第三人提 供本法律意见书或其复印件时,应事先取得本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韩国奥伦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李 钟 旻 律 师 朴 永 绿 律 师 林 在 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