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星源材质: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1-2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简称:星源材质                                股票代码:30056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




                                 1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
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40.8503万股的0.42%。其中首次授予263.82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股份总数的 80.9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6,840.8503万股的0.34%;预留62.1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份总数的
19.0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40.8503万股的0.08%,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份总数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
                                      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若公司派息、增发股票,限制性股
票数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99人,为公司(含子公司,同下)
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25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3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则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2
第十五章      附则 ......................................................................................................... 35




                                                             5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星源材质、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依据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
《上市规则》                   指
                                    月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6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同下)
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99人,均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参与本


                                       9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的外籍激励对象在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
视的重要作用,属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
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
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
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76,840.8503万股的0.42%。其中首次授予263.82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股份总数的80.9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40.8503
万股的0.34%;预留62.1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份总数的19.07%,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840.8503万股的0.08%,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股份总数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若公司派息、增发股票,限制性股
票数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姓名              职务                              授予限制性股票     告日公司股本总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LEE JOON      高级客户经理              0.90                0.28%              0.0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62.92              80.65%              0.34%
      人员(共298人)

           预留权益                     62.18               19.07%              0.08%
                                             11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合 计                    326.00              100.00%             0.42%
    注: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1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在本计划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
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
《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
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13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享有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投票权,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出,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出,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4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18.25元,即满足
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8.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
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50元的50%,为每股18.2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5.65元的50%,为每股17.83元。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并确定为下列价
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16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解锁比例

                       以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5%。

                       以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5%。

                       以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0%。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

全部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影响。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的业绩预


                                             1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出,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年度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年度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出,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解锁比例

                       以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5%。

                       以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40%。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

全部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影响。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的业绩预

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注: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同期央行
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
÷365天)。从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
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
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满三年按照三年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本激励计划
涉及“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均按此方法计算。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
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90               90>S≥75         75>S≥60         S<60
                                             19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标准系数                      1                             0.7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
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该指
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最
近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
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
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0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激
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21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
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
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
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进行计量,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本次以2022
年1月25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为17.78元/股。
    此处的价值估值仅为模拟测算,不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实际股价等参数进行重新估算。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暂以上述模拟测算的单位成本进行预测算,假定公
司于2022年4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总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制性股票数量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263.82      4,690.72        2,345.36        1,719.93        547.25          78.18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
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3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63.82 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
司将向激励对象发行 263.82 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 4,814.72 万元,该
部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4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回购及注销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
业意见。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披露。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25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售期满后,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26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2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核查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
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28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
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
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
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
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
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9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
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情形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
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0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
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对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
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终止服务之日起,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或)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31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

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3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
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33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
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4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6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