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2-03-2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
单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并同
意以 18.25 元/股的价格向 2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0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居学成 王文广 林志伟
202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