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三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接受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材质”、“发行人”或“公 司”)的委托,担任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同。 3-1-1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人名称..................................................................................................... 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情况..................................................................................................... 3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7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9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0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13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13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13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3 四、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4 五、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2020 年 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17 六、发行人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 18 七、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18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9 九、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26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6 附件一.......................................................................................................................... 30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赵倩、王伟琦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陈健健作为项目协办人; 指定白凤至、卢宇、林裕春、邱斯晨、徐奕欣作为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赵倩,女,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 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伊戈尔主板非公开发行、广州酒家 IPO、一品红 IPO、 正业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好莱客 IPO 等项目。 王伟琦,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曾 参与农产品重大资产重组、秋田微 IPO、宝明科技 2021 年度主板非公开等项目。 本次发行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陈健健,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负责大族数控 IPO, 美智光电 IPO,格兰仕收购惠而浦中国,招商港口重大资产重组,招商蛇口换股 吸收合并招商地产,南山控股吸收合并深基地 B,美的集团换股吸收合并美的电 器等融资及并购项目。 三、发行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enior Technology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 768,351,253 元 法定代表人 陈秀峰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17 日 上市日期 2016 年 12 月 1 日 3-1-3 股票简称 星源材质 股票代码 300568.SZ 注册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 电话号码 0755-21383902 传真号码 0755-21383902 互联网网址 www.senior798.com 锂离子电池隔膜及各类功能膜的研发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以上均 不含国家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及禁止项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锂离子电池隔膜及各类功能膜的 生产(凭环保许可经营);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医 用熔喷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因 2022 年 3 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57,250 元,相关工 商登记变更尚在办理当中。 3-1-4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权架构图如下: 陈良 陈秀峰 其他股东 2.11% 14.92% 82.97% 星源材质 41.54%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90% 100% 100% 100% 14.04% 41.58% Senior Material Ultimate Holding (Europe) AB 星 合 常 江 香 日 南 美 德 瑞 星 恩 源 肥 州 苏 港 本 通 国 国 典 源 泰 碳 星 星 星 星 星 星 星 星 星 建 环 纤 源 源 源 源 源 源 源 源 源 设 保 维 1% 100% 100% Senior Material Properties AB Senior Material Holding Company (Europe) AB 江 苏 电 池 100% Senior Material Factory Holding AB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768,408,503 股,发行人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件的股份数量 (股) (股) 境内自然 陈秀峰 14.92% 114,629,613 93,328,690 - 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 境外法人 8.10% 62,272,565 - -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前 基金、理财 海开源新经济灵 2.49% 19,120,362 - - 产品等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3-1-5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股份数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件的股份数量 (股) (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前 基金、理财 海开源公用事业 2.25% 17,257,241 - - 产品等 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境内自然 陈良 2.11% 16,200,972 - - 人 深圳市速源控股 境内一般 2.09% 16,030,063 - - 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 深圳市速源投资 境内一般 1.68% 12,878,383 - - 企业(有限合伙) 法人 深圳市远致富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远致富 基金、理财 1.62% 12,476,871 - - 海并购股权投资 产品等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理财 -景顺长城新能 1.05% 8,079,321 - - 产品等 源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理财 -东方新能源汽 0.97% 7,458,617 - - 产品等 车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合计 - 37.28% 286,404,008 93,328,690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陈秀峰持有公司 114,629,61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14.92%;陈秀峰的胞兄陈良持有公司 16,200,97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17.03%的股权,陈秀峰和陈良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上限 230,505,375 股测算,本次发 行完成后,陈秀峰和陈良持有公司 130,830,585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3.10%,陈 秀峰、陈良兄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3-1-6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首发上市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 59,471.33 股东净资产额(2016 年 9 月 30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型 筹资净额 2016 年 11 月 首次公开发行 60,424.96 公开发行可转换 2018 年 3 月 47,268.35 公司债券 历次筹资情况 2019 年 8 月 非公开发行 84,267.58 向不特定对象发 2021 年 1 月 行可转换公司债 99,097.68 券 合计 291,058.57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26,233.69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26,676.06 净资产额(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289.52 12,116.06 13,615.38 现金分红(含税) 3,842.04 4,485.40 4,948.24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13.58% 37.02% 36.34% 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 13,275.68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18,006.99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 73.73% 利润的比例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总计 761,666.10 572,147.16 532,922.44 负债合计 323,445.47 278,202.35 285,379.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426,676.06 295,227.89 246,857.82 权益合计 3-1-7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所有者权益合计 438,220.63 293,944.81 247,542.98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86,053.75 96,663.22 59,974.17 营业利润 33,146.47 10,069.69 6,240.78 利润总额 29,062.69 13,947.25 15,936.90 净利润 28,517.17 10,147.83 12,995.9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8,289.52 12,116.06 13,615.38 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9,915.52 28,762.75 14,725.71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40,454.54 -26,691.64 -129,165.99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28,657.21 -7,699.59 129,729.69 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738.45 -536.51 46.22 金等价物的影响 (二)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指标 2021 年末/2021 年度 2020 年末/2020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26 0.92 1.24 速动比率(倍) 1.14 0.82 1.12 资产负债率(合并) 42.47% 48.62% 53.5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1.51% 34.14% 34.56% 应收账款周转率 2.58 2.08 1.69 存货周转率 5.05 3.44 2.44 总资产周转率 0.28 0.17 0.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元 / 5.55 6.58 10.71 股)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 0.52 0.64 0.64 流量(元/股) 3-1-8 指标 2021 年末/2021 年度 2020 年末/2020 年度 2019 年末/2019 年度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6 -0.14 0.67 股)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 5.98% 5.86% 5.90% 的比重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总资产 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期末股本 8、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 1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 人股票 603,368 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 1,235,600 股;本保 荐机构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和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 12,358,077 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 5%。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 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1-9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 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 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 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 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 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 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 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 3-1-10 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 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 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1 年 11 月 3 日,保荐机构采用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星源材质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 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3-1-11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12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星源材质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发行人、发行人 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并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后,认为 星源材质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 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 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星源材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经星源材质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 市的股份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 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3-1-13 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发行人本 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和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的方式,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所述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法》 及《证券法》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后认 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注 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发行证券 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3-1-14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拟用于“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 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与募投项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不属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定价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为符合中 3-1-15 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其中: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 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定价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 2、发行对象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 3-1-16 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陈秀峰、陈良,本次发行不会导致 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2020 年 2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 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 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 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 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 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230,505,375 股 (含 230,505,375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3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 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 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 时间为 2019 年 8 月,距今已满 18 个月。 3-1-17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的情形。 六、发行人利润分配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 年)》进一步健全和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在公 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 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发 行人 2019 年度现金分红额占 当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6.34%,2020 年度现金分红额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7.02%, 2021 年度现金分红额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3.58%,发行人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73.73%,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及现金分红的承诺等符合《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分红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 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3-1-18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 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和证券(中国)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 3、发行人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4、发行人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 事务所; 5、发行人聘请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项目投 资测算等咨询服务; 6、发行人聘请中伦律师事务所为香港子公司出具《星源材质国际(香港) 有限公司之香港法律意见书》; 7、发行人聘请瑞典 Magnusson 律师事务所为瑞典子公司出具《瑞典法律意 见书》。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星源材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 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以及涂覆隔膜的产 能规模将显著扩大,有助于提升公司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目前,公司锂离子电 池湿法隔膜以及涂覆隔膜产品需求旺盛,未来公司将持续开拓全球市场,充分消 化新增产能并提升公司业绩。 3-1-19 目前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发展态势,行业 龙头企业纷纷进行较大规模扩产,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在建拟建项目的新增产 能规模较现有产能较大。 如果未来出现国内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储能等领域对隔膜产品的需求发 生变化,国家新能源领域补贴政策发生变动,行业发展和技术变化趋势发生不利 变化,导致市场需求不及预期;或因行业内公司湿法隔膜扩产规模较大增加市场 供给,导致行业需求增长速度不及行业产能扩张速度,隔膜市场可能出现竞争加 剧、产能过剩;亦或公司在手订单和意向订单若未能如期实现,公司募投项目新 增产能可能存在无法消化的情况。综上,在募投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 公司存在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从而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效益难以实现、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市场供 求情况、公司管理水平及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发行人综合考虑了产业政 策情况、行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客户在手订单等因素,谨慎、合理地 评估测算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效益。 但是,项目在实际运营中将面临宏观经济不确定性、产业政策变化、技术革 新、市场供求变化、生产成本上升等诸多风险。如果在项目实施后上述因素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达不到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水平, 以及实际销售情况达不到规划产能等情形,继而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 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展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 隔膜(一期、二期)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与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 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但由于该项目投资规模较 大,可能出现本次发行失败或者募集资金无法按计划募足并到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等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推进等情形,若公司 新增产能无法按计划推进以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3-1-20 收益造成不良影响,且可能导致现有订单流失及合同履约风险,进而对公司的业 绩造成负面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的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 期、二期)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预计新增固定资产投入 579,141.11 万元、无形资 产投入 13,932.96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投产后,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金 额为 46,072.81 万元,占达产后营业收入比例 9.84%,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 存在一定影响。 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效益良好,项目顺利实施后能够有效地消化 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若项 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新增折旧摊销可能对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继而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5、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实现同步增 长,则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产品价格下跌及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销售单价分别为 1.72 元/平方米、1.26 元/平方米以及 1.51 元/平方米;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41.73%、34.50%以及 37.46%,呈现波动趋势。 2020 年以来,以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代表的下游市场需求持续回暖,带动隔 膜销售价格有所提升。锂离子电池隔膜产业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资金投入形成 的规模优势和产能的迅速增加在推动生产成本逐步降低的同时,也使得市场竞争 日趋激烈,特别是低端市场竞争加剧。与此同时,随着竞争对手不断加大投资规 模和研发力度,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公司在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风险 3-1-21 和挑战,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2、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是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隔膜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主要客户包括 LG 化学、宁德时代、三星 SDI、比亚迪、国轩高科、中航锂电、 亿纬锂能、天津力神等国内外知名的锂离子电池厂商。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 户销售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98%、53.23%以及 62.77%,客户集中度 相对较高。鉴于国内外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在盈利能力和规模效益等方面的优 势,公司未来仍将继续加强对上述重要客户的业务承接力度,公司客户集中度可 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较高水平。若出现公司与上述主要客户发生纠纷致 使对方终止或减少向公司采购,或对方自身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无法 及时拓展新的其他客户,将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3、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9,974.17 万元、96,663.22 万元和 186,053.75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3,615.38 万元、12,116.06 万元和 28,289.52 万元。2019 年至 2020 年,受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退坡以及隔膜市场 激烈竞争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上升、净利润有所下滑;2021 年,随着下 游市场需求的回暖,公司经营业绩同比明显提升。 公司未来的发展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综合因素 的影响,若公司无法有效应对上述因素对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导致公 司存在业绩下滑风险。 4、原材料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 PP、PE 主要从海外进口,价格 一定程度上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尽管公司通过多年经营已与较多供应商达成长 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但若未来 PP、PE 价格不断上升,仍 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快速发展,公司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均不断提高。本次募集资金投 3-1-22 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对公司的管理水平提出更高 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 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 致的管理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也相应增长。报告期各期 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37,269.77 万元、55,548.21 万元以及 88,596.66 万元,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账龄为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87,628.90 万 元,公司对应收账款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主要客户均为信誉状况良好的知 名厂商,同时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发生大额坏账损失的可 能性较小。但是如果公司短期内应收账款大幅上升,客户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无 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资金周转和利润水 平产生不利影响。 2、固定资产折旧增加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 158,415.87 万元、57,750.54 万元和 49,732.96 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 29.73%、10.09%和 6.53%。 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较大,相关在建工程转固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将扩大, 固定资产折旧上升。 如公司不能通过提升营业收入、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产品单位成本、提升内部 管理减少期间费用等方式降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水平,将对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8,303.39 万元、20,183.51 万元和 29,518.13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已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如果公司未来出 现存货管控不善、产品或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部分存货无法正常销售等情形, 公司将可能面临存货跌价等风险,进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3-1-23 4、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实现境外销售收入 23,238.64 万元、23,310.75 万元以 及 39,557.9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75%、24.12%以及 21.26%。未 来,发行人将持续开拓境外优质客户、大力发展海外市场。发行人境外业务主要 采用美元作为结算货币,汇率波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汇兑损益分别为 333.16 万元、-528.72 万元以及 -706.02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09%、-3.79%以及-2.43%,占比较低。 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汇兑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低,并且发行人已经积极采取 了应对汇率波动的措施,但是外汇市场如发生剧烈波动仍可能导致发行人价格优 势削弱或汇兑损失增加,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技术风险 1、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替代的风险 目前,能够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电池种类很多。经过多年的发展,锂离子 电池已经在体积比能量、质量比能量、质量比功率、循环寿命和充放电效率等方 面优于传统二次电池,锂离子电池隔膜作为锂离子电池的关键材料,与锂离子电 池一道成为各国政府优先支持和重点发展的新能源产业。从锂离子电池商业化的 发展来看,其研发、产业化、性价比、节能环保效果的验证及市场推广均经历了 较为漫长的过程。虽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锂离子电池尚难以被其它类型的电池所 取代,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仍面临着被如燃料电池、锂金属电池、锌 空气电池等其他产品替代的可能。 2、核心技术泄密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锂离子电池隔膜是涉及高分子材料学、材料加工、纳米技术、电化学、表面 和界面学、机械设计与自动化控制技术、成套设备设计等多学科的技术密集产业,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开发和改进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公司取 得了大量的研发成果,多数研发成果已经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了保护,部分 研发成果尚处于专利的申请过程中,还有部分研发成果和专有技术是公司多年来 积累的非专利技术。如果该等研发成果泄密或受到侵害,将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 不利影响。 3-1-24 为了防止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公司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管理制度,体现公司 对研发人员和技术骨干及其成果的尊重,充分调动了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 防止公司核心技术外泄,在研发及生产过程中,公司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在关 键研发及工艺节点采取技术接触分段屏蔽的保密制度。另一方面,公司与相关技 术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严格规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并对相关技术人员 离职后做出竞业限制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技术人员流失导致技术泄密 的情况。尽管如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背景下,不排除核心技术人员流 失的可能性,公司技术保密和生产经营可能将受到不利影响。 (五)政策风险 1、终端市场政策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各国密集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受益于政策支 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从而带动了包括锂离子电池隔膜在内的上游相关 产业的发展。未来如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将对整个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发展产生不 利影响,进而可能对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及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23,238.64 万元、23,310.75 万元和 39,557.9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75%、24.12%及 21.26%。公司出口 产品主要销往韩国等国家,国际上涉及锂离子电池隔膜的进口政策较为宽松,重 大贸易摩擦情况较少发生。但近年来,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增速的不同变化,国际 市场进出口贸易争端频现,各国政府也针对进出口贸易的不同类别实施相关贸易 保护政策。不排除未来相关国家对锂电池隔膜的进口贸易政策和产品认证要求等 方面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 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投资行为、投资者心 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 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3-1-25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本次发行方案 能否通过审核及通过审核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自 2020 年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对生 产经营、物流运输等经济活动产生了一定影响。若全球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且 进一步恶化,将对宏观经济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九、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 十、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发展前景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隔膜研发、生产及销售的新能源、新材料和新 能源汽车领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锂离子电池隔膜有关国家标准的牵头单 位和起草编委会副组长单位。目前,发行人是我国为数不多实现迈入国际市场、 向国际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提供隔膜产品和技术服务的领军企业之一,并已跻身 全球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锂离子电池隔膜供应商行列。 1、下游市场快速发展,锂离子电池隔膜行业市场广阔 锂离子电池主要由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和隔膜四大材料组成。其中, 锂电池隔膜为电极间提供离子迁移和电子隔离,其产品质量对锂电池的质量和性 能起着关键作用。隔膜下游需求主要可以分为消费类电池、动力类电池和储能领 3-1-26 域。 在全球碳中和政策背景下及汽车电动化、智能化大趋势下,新能源汽车市场 进入快速增长通道,根据 EV Sales 发布的数据,2020 年全球新能源乘用车销量 为 312.48 万辆,较去年同期增长 41%。各国纷纷出台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相 关政策。在储能领域,由于产业内生发展和环保政策的驱使下,高效环保的锂离 子电池应用于储能电池成为主要的趋势。根据高工锂电公布的数据,2020 年全 球储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为 27GWh,同比增长 58.8%,其中我国储能锂离子电 池出货量为 16.2GWh,同比增长 70.5%。2021 年 1-6 月,全球储能锂离子电池出 货量达 18GWh,同比增长 80%,其中我国国内储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为 11GWh, 同比增长 100%,未来储能领域有望迎来快速扩容和发展阶段。消费电子领域则 已逐步进入成熟期,整体市场保持平稳增长,未来高端数码电池及高倍率电池的 需求在未来依旧强劲。新能源汽车以及储能产业的快速发展为隔膜行业提供了广 阔的市场空间。 2、发行人在行业深耕多年,具备丰富行业经验和品牌优势下 发行人凭借在行业多年的产品打磨和技术研发,形成了包含原材料配方筛选 和快速配方调整、微孔制备技术、成套设备自主设计、快速满足客户产品定制需 求、全程技术服务的“产品+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优势。发行人目前是行业内 少数能够同时量产干法隔膜和湿法隔膜的厂商,并且树立了“SENIOR 星源材质” 在锂电池隔膜行业的优势品牌地位。目前,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宁德时代、比亚迪、 国轩高科、中航锂电、LG 化学、三星 SDI、日本村田等国内外知名锂电池厂商。 公司行业领先的整体实力、优良的产品质量以及良好的品牌声誉赢得了市场的认 可。 3、发行人具有深厚的研发实力 发行人在了解国际先进技术信息动态和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始终专注 于自主研发设备投入和相关平台建设。发行人建立了行业内领先的锂离子电池隔膜 研发平台,先后组建了“深圳市锂电池隔膜工程中心”、“深圳高分子材料特种功能 膜工程实验室”,“锂电池隔膜制备及检测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用于专 业从事锂离子电池隔膜基础材料、工艺技术、生产设备、产品终端应用及高分子特 3-1-27 种功能膜材料的研究。经过多年的研发平台建设,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工程技 术开发产业链,完善了“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体系, 突破并掌握了动力锂离子电池隔膜制造的关键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应用技术的能 力,为研发下一代锂电池隔膜和新型功能膜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投项目发展前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 全部用于“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一期、二期)项目”和补充 流动资金。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强化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综合 实力,也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进一步壮大公 司实力,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3-1-2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倩 王伟琦 项目协办人: 陈健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张秀杰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 行管理委员会赵倩和王伟琦担任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工作,及向特定对象发行上市后对深圳市星 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 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深圳市星源材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赵 倩 王伟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