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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材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
                                                 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查
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1
                                                                   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实
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发表
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
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
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 验
资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
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
格。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董事分项表决

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董事审议表

决并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调整为不超过 35 亿元(含本数)。

    2.发行人监事会的批准

    202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1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2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

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1 号),同意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3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性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向深交所报送《深圳市星源材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

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共计 546 名特

定投资者。上述 546 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发行人前二十名非关联股东(已剔除

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司 83 家、证券公司 82 家、保险机构

32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329 家等。

    根据相关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记录,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7 月 4

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546 名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市星源材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

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相关附件,其中,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为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江苏能达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为 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PLC.(为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英文全称),以上

主体均在 2022 年 6 月 21 日向深交所报送的《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

范围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

报价开始前(即 2022 年 7 月 7 日 9 时前),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合计收到 11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发行方案》报送后

至申购报价日前新增的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投资者名称


                                     4
                                                                               法律意见书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浙江弘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湾区产融投资(广州)有限公司

     6       华民股权投资基金(深圳)管理有限公司

     7       江苏景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8       江苏科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9       重庆渝富资本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10         张冲冲

  11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

上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所发送的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

行人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2 年 7 月 7 日

9:00-12:00,联席主承销商合计接收到 35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共同核查,35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符合《认

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为有效申购报价。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28.88     14,000.00
 1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需        是
                                                26.88     30,800.00
           成都谦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2                                              33.00     14,800.00     是          是
           司-谦和鼎旭特殊机会私募证券


                                            5
                                                                          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投资基金
       深圳市中欧瑞博投资管理股份
 3     有限公司-中欧瑞博敦敏私募证          23.50    10,000.00     是          是
       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32    10,000.00     无需        是
       江苏景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景
 5                                          31.08    10,700.00     是          是
       闰幸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8.00    10,500.00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
 6     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26.40    11,000.00     是          是
       合伙)
                                            25.30    12,000.00
       安徽国江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
 7                                          25.00    12,000.00     是          是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乐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乐
 8                                          23.60    10,000.00     是          是
       信腾飞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
 9                                          24.50    10,000.00     是          是
       美对冲策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1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08    22,500.00     无需        是
       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
 11                                         32.34    15,000.00     是          是
       企业(有限合伙)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
 12                                         26.60    10,000.00     是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
                                            31.40    10,000.00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13                                         29.84    30,000.00     无需        是
       Association
                                            29.70    48,700.00
 14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50    10,000.00     无需        是
                                            27.85    10,000.00
 15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无需        是
                                            24.01    15,000.00
       深圳市榕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    榕树文明复兴五十八期私募证           23.18    10,000.00     是          是
       券投资基金
                                            31.28    17,700.00
 17    UBS AG                               29.08    46,200.00     无需        是
                                            26.00    72,900.00
 18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36    20,000.00     无需        是
       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
 19                                         27.31    10,000.00     是          是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90    19,500.00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23.06    21,500.00



                                        6
                                                                          法律意见书

                                         申购价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
序号               发行对象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有效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00    15,100.00     无需        是
                                            33.00    18,400.00
 22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无需        是
                                            29.00    29,000.00
 23      张怀斌                             24.25    10,000.00     是          是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24      公司-太平洋十项全能股票型产        25.12    10,000.00     是          是
         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25                                         27.02    10,000.00     是          是
         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29.70    20,600.00
 2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84    34,500.00     无需        是
                                            28.00    51,100.00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55    10,000.00
         (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
 27                                                                是          是
         寿资产-PIPE2020 保险资产管         26.95    20,000.00
         理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
 28      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         28.28    10,000.00     是          是
         产品
 29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81    32,800.00     无需        是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
 30      限公司-君宜祈步私募证券投资        23.01    10,000.00     是          是
         基金
                                            27.28    14,900.00
 3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58    15,700.00     无需        是
                                            26.19    21,500.0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
 32                                         31.33    10,000.00     是          是
         华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33                                         31.33    13,000.00     是          是
         (有限合伙)
                                            28.35    14,200.00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
 34                                         27.12    17,700.00     无需        是
         限公司
                                            25.12    20,500.00
 35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05    10,000.00     无需        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

的相关规定;有效申购的申购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

请书》所规定的申购资格。



                                        7
                                                                          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1、发行价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认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7.85 元/股。

       2、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关

于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的确认原则,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申报价格优先、

同价格申报金额优先、同金额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人价格为

27.85 元/股,发行股数 125,673,249 股,募集资金总额 3,499,999,984.65 元,

未超过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348,294      510,999,987.90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2                                                    17,486,535      486,999,999.75
         Association
 3       UBS AG                                       16,588,868      461,999,973.80
 4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10,412,926      289,999,989.10
 5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81,328      199,999,984.80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21,903      150,999,998.55
         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
 7                                                     5,385,996      149,999,988.60
         (有限合伙)
         成都谦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谦和
 8                                                     5,314,183      147,999,996.55
         鼎旭特殊机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5,098,743      141,999,992.55
 10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26,929      139,999,972.65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1                                                    4,667,863      129,999,984.55
         伙)
         江苏景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景闰幸期
 12                                                    3,842,010      106,999,978.5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
 13                                                    3,770,197      104,999,986.45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
 14      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             3,590,664       99,999,992.4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8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股数(股)     配售金额(元)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
 15                                                 3,590,664       99,999,992.40
         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16                                                 3,590,664       99,999,992.40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590,664       99,999,992.40
 18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764,818       77,000,181.30
                    合计                          125,673,249    3,499,999,984.6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及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等发行结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

相关决议。

       (四)签署认购协议

       确定配售结果后,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 18 名认购

对象发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及需支付的获配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的认购对象分别签订《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

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认购

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发出了

《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

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截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本次发行获配的 18 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

的全额资金汇入中信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

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9
                                                                       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7 月 15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2)第 440C000399 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3,499,999,984.65 元缴付中信证券指定的

账户内。

    2022 年 7 月 13 日,中信证券将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后的上述

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账户中。

    2022 年 7 月 15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22)第 440C000398 号)。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673,249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27.85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3,499,999,984.65 元,扣除本次发行

费用(不含税)21,376,087.52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78,623,897.13

元 , 其 中 计 入 股 本 人 民 币 125,673,249.00 元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3,352,950,648.13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及《证

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

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

定。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

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 类专业投资者、B 类专业投资者和 C 类


                                      10
                                                                                     法律意见书


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

C4、C5。

       本次星源材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

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风险等级为 C2 的普通投

资者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

投资者确认书》后,经联系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参与认购。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

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2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Association
 3      UBS AG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4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
 7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有限合伙)
        成都谦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谦
 8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和鼎旭特殊机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0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11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伙)
        江苏景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景闰幸
 12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
 13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
 14     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PIPE2020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
 15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
 16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8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1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18 家投资者均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
格,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

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提供的认购资料、相关产品登记备案的证明,认购

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等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

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和公募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以及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国泰

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均持有中国证

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

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3、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12
                                                              法律意见书


(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

登记。

    4、成都谦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谦和鼎旭特殊机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景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景闰幸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江苏瑞华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瑞华精选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

基金管理人登记。

    5、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

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

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6、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

金产品”参与认购,该产品属于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

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

行结果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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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和《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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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邓   磊




                                             经办律师:

                                                               程   彬




                                             经办律师:

                                                               刘颖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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