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30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
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GDR 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
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优化资本结构,
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 GDR 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
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
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发行 GDR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
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居学成 王文广 林志伟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