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08-27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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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 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
特制定本制度。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 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十三条【新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未经明确授权和培训,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擅自代表公司发言,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和影响,给予批评、警告、扣减薪酬绩效、
奖金、降职、免职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
系,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获中国证监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会批准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券交易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新的管理办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法,本制度做相应修正。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
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起生效。
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