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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星源材质: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未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2-12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未减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王昌红先生、董事王永国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74),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王昌红先生计划于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 2022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55,145,604
股的比例不超过 0.0223%);公司董事王永国先生计划于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 2022 年 6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计
划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减 持 公 司 股 份 不 超 过 64,37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1,155,145,604 股的比例不超过 0.0056%)。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王昌红先生、王永国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
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王昌红先生、王永国先生本次
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王昌红先生、王永国先生在
披露的减持时间内均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昌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29,374 股(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 1,280,818,853 股的比例为 0.0804%)。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772,032 股,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7,342 股。
    王 永 国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257,482 股 ( 占 公 司 目 前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0.0201%)。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193,007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64,475 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王昌红先生、王永国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王昌红先生、王永国先生本次减持情况与 2022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减
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减持情况。
    (三)王昌红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做出承诺
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限售期满后的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人若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
间申报离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王昌红先生及
王永国先生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股份,其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王昌红先生、王永国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截至本公告日,王昌红先生、王永国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
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王昌红先生、王永国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告知
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