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9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股份为 62.18 万股。因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每 10 股转增 4.983573 股),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18 万股增至
93.17 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
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预留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股份为 62.18 万股。因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每 10 股转增 4.983573 股),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18 万股增至
93.17 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
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预留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
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预留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9 日,并同意以 11.73 元/股向 90 名激励对象
授予 93.17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居学成 王文广 林志伟
202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