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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旗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7-04-27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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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30 江苏省南京玄武区苏园路 6 号江苏软件园 2 幢会
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25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4 月 26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或其书面
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交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5,413.9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73.8100%。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交所验证
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54,123,3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9%;
    反对票:16,2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531%;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6.8367%;
    反对票: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2.6531%;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54,121,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反对票:17,8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6735%;
    反对票:1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90.8163%;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票:54,123,5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3%;
       反对票:1,6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弃权票:1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17.8571%;
       反对票: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81.6327%;
       弃权票: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0.5102%。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章)      负 责 人:刘 鸿




                                    见证律师:李   刚




                                    见证律师:刘   雷




                                            签署日期: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