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证 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20年3月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 已于2020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更正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亦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0年4月10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南京玄武区苏园路6号江苏软件园2幢会议 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1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上午9: 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7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65,991,04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9.981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 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5,818,1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0%;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10,6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4.9274%;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5,814,6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1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4.0149%;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65,814,6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1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4.0149%;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5,809,3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7%;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8,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1,8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2.6333%;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8,8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2.294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5,814,6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1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4.0149%;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65,814,6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1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4.0149%;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5,814,6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1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4.0149%;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65,814,6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1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4.0149%;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65,814,6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 反对票:172,8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1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4.0149%; 反对票:172,8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726%;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65,814,5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5%; 反对票:172,9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1%;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0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3.9889%; 反对票:172,9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987%;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65,814,5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5%; 反对票:172,9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1%;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07,0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53.9889%; 反对票:172,9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45.0987%;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12、审议通过了《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65,749,3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7%; 反对票:238,1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41,8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36.9916%; 反对票:238,1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62.0959%;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13、审议通过了《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65,749,3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7%; 反对票:238,1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41,8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36.9916%; 反对票:238,1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62.0959%;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票:65,749,34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7%; 反对票:238,19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0%; 弃权票:3,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41,897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36.9916%; 反对票:238,195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62.0959%; 弃权票:3,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投票总股数的0.9124%。 上述议案12、13和14均属于特别表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刘鸿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李刚___________ 刘雷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