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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旗股份: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2-09-09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2022年8月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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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9月9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已于2022年8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亦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2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江苏省南京玄武区苏园路6号江苏软件园2幢
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9日上午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6日(星期二);2022年9月6日下午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
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125,529,03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0.4855%。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
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
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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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数据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125,529,033股。

    同意票:125,529,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8,301,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项议案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125,529,033股。

    同意票:125,510,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

    反对票: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8,283,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1%;

                                   3/5
    反对票: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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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刘     鸿 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李      刚___________




                                                      王   琦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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