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托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6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赛托生物”、“公司”)的独立董事彭娟女士、于成磊先生、金方女士认真审
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米奇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米奇先生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米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我们已核查李璐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资格。我们认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选举李璐女士为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彭娟 于成磊 金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