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托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9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彭娟女士、于成磊先生、金方女士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山东赛托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利润分配规划》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投资者
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
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18年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8年底
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4、《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
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要,
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上述交
易对上述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上述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
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参考了国
内同行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上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2019年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
作风,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
发表了审计意见,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会计政变更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此,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0、《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
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决定对该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7人的
4.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彭娟 于成磊 金方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