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张 启明先生、屠鹏飞先生、卿北军先生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 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聘请专项审计机构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聘请专项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认为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2022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卿北军 张启明 屠鹏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