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托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意见2023-02-24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和《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
避免同业竞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不存在利用其控制权,挤占公司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
承诺函所述措施切实有效,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张启明 屠鹏飞 卿北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备查文件: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