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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托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4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山东
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张启明先生、屠鹏
飞先生、卿北军先生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
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
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11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
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
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后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后的《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
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结合本次发行方案修改的具体情况,对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做出的承诺进行的调整,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八、《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损益表已经立
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
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022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
内容。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和检查监督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鉴证,并出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3]D-0021号),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修订系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进行,除
所援引法律法规更新外,本次修订稿无其他内容调整。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十一、《关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了《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3]D-
0029号),上述报告内容与公司已披露信息无差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独立董事签字:    张启明    屠鹏飞    卿北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